婚外情第三者违法吗,第三者插足是否违法?(第三者插足别人的婚姻犯法吗?)

婚外情中第三者行为是否触犯法律,介入他人婚姻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1. 婚外情中的插足者,显然违背了社会道德底线,尽管我国尚未有明文法律制裁,但此类行径早已为社会所不容。2. 婚姻,作为社会的基本纽带,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与规范,在人们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3. 然而,第三者的介入,如通奸、姘居、重婚等,严重破坏了婚姻的完整性,危害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违背伦理道德。

一、探讨第三者行为是否违法,婚姻中的第三者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近年来,婚外情的普遍涌现引发了诸多家庭悲剧,带来了一系列关联社会稳定、家庭和谐及子女教育的社会问题。舆论普遍将责任归咎于“第三者”。这种介入不仅导致恶性刑事案件上升,扰乱社会安宁,更破坏了传统的家庭结构,危害婚姻和谐,并对子女的成长造成负面影响,离异家庭的青少年犯罪率亦呈上升趋势。本文将从“第三者”介入的成因、如何认定其介入导致的离婚并获取赔偿,以及探讨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第三者”的赔偿责任等多个层面进行简要探讨。

在司法实务中,通常将介入他人婚姻,导致家庭破裂的个体统称为“第三者”。然而,笔者以为,仅与人通奸或姘居,若缺乏破坏他人婚姻的主观故意,并不能算是真正的“第三者”。“第三者”应定义为:不论自己是否已婚,与他人形成不正当男女关系,进而干扰他人婚姻家庭,企图取而代之的一方。具体而言,即明知他人有配偶,仍故意破坏其婚姻,意图取而代之者,方可称为“第三者”。

特征:1. 明知他人已婚的第三者,主观为破坏婚姻,有意与之结为连理。若因误解或被欺骗,无破坏婚姻之意图,仅一时冲动或玩弄对方而通奸,则不视为第三者介入。

2.第三者介入需有明显的越轨行为。越轨,即超越了我国社会主义阶段所认可的男女友谊的道德和精神文明边界。值得指出的是,某些人或人民法院在司法文书内常用“关系暧昧”描述第三者的行为,将不端的男女关系模糊地称作“暧昧”。然而,法律术语应严谨规范,“暧昧”描述的是态度含糊不清,用它来定义法律概念是不恰当的,不宜与第三者介入相提并论。

3. 因第三者插足,致伴侣情感恶化,家庭分崩离析。所谓情感恶化,即夫妻间冷漠、疏离、反感,乃至争吵不休,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或男方虐待妻子,恶言相向,拳脚相加,夫妻情分荡然无存。所谓家庭破裂,是指因夫妻情感破裂,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荡然无存,亲情冷漠,关系紧张,互不关心,甚至虐待成性,忽视子女福祉。若无此,夫妻不会轻易走向离婚,第三者亦无法引发离婚纠纷。

婚外情的多种面貌:

1. 心灵依托型,

有的夫妇婚前情感基础薄弱,婚后又未用心培养感情,导致纷争连连,爱意渐消。此时,“第三者”的出现便成了催化剂。因此,外遇的出现,夫妻双方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 面对压力,追求刺激以寻求释放。

有些人在职场失意、压力山大,或婚姻生活渐趋乏味时,不惜以家庭破裂的风险,追求婚外情的刺激,以抚慰内心的苦闷与抑郁。

3. 道德观念与价值观欠佳的类型。

决定“第三者”介入的关键,在于个人的道德与价值观,尤其是对配偶与家庭的责任和义务。通常,道德感和责任感强烈的人,不易涉入此类事件。相反,道德和价值观念薄弱者,更易陷入“第三者”的困境。

要遏制第三者介入带来的社会危害,仅凭道德约束力不从心,法律制约刻不容缓。其积极影响表现在:首先,家庭利益得以维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石,是维系社会连续与稳定的关键。对于多数已婚者来说,维护婚姻和家庭的完整远胜于个人私利。法律对出轨行为的惩处加重,能有效警示人们自律,关爱家庭,担负起应有的家庭责任。

其次,对第三者亦有益。在现实案例中,许多假借爱情名义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最终大多受害,沦为被舍弃的一方。因此,法律的出台不仅有助于遏制第三者横行,也是对第三者的一种保护。它至少能及时阻止那些尚未深陷的第三者及时回头,避免自身伤害。

终究,社会的福祉至关重要。家庭犹如社会的基石。一旦第三者群体肆虐,整个社会亦将深受其害。道德风气衰败,伦理秩序颠覆,社会便会陷入动荡。故需法律与道德双重约束,并驾齐驱,严究第三者法律责任,维护家庭和谐,营造安宁社会,推动精神文明进步。

确立“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益,须满足以下条件要素:

1. 行为触犯了法律戒律。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不限于秘密情人关系,如通奸、包二奶、一夜情,亦涵盖以夫妻名义的同居行为。首先,这些行径违背了配偶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忠实、尊重;家庭成员应敬老爱幼、互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其次,侵权行为需有身体接触,如重婚、同居、通奸等,双方已发生性关系。仅限“精神恋爱”、“网恋”不构成侵权。

2. 拥有致损事实依据。

侵害配偶权利的行为,需实际损害了配偶权益,主要体现为侵害贞操利益,即破坏了夫妻间应恪守的忠实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应保持贞操,严禁婚外性行为。任何第三方均不得与配偶发生不当性关系。配偶权受损的具体情形包括:通奸、养情妇、一夜情、重婚或同居等,均以实际发生性关系为要件。

3. 必须确立配偶权受损的因果关联。

即受害者配偶权利遭受侵犯,源于“第三者”与配偶的不当性关系事实,此事实直接导致配偶权利受损。确认此情形相对简单,只要证实“第三者”与已婚一方有通奸等行为,便可确立因果关系。

4. 主观存在过失。

侵权行为中,主体须明知对方已婚而与之发生性关系。若“第三者”未知对方已婚,其通奸行为不宜定性为侵权。实际中,有配偶者谎称单身,诱骗“第三者”同居或重婚,此时“第三者”无主观过错,不应被视作加害者。

二、探讨第三方的违法行为及其构成要素。

在我国《婚姻法》中,未明文规定做小三破坏家庭为违法行为,仅限于道德谴责。除非构成重婚,持有双证,法律并无明确条款。此行为按婚姻法及传统习俗,被视作极不道德。小三未持双证,法律上并未界定为违法。婚姻法对做小三缺乏明确法律约束,仅限于道德层面。未触犯法律之处,法条尚未涉及。

第三者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小三若仅破坏家庭结构,未对受害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违法之举,法律往往不会予以追责。

其次,若第三者介入导致离婚,无辜的配偶有权提出物质与精神损害赔偿。然而,追究第三者法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亦难获法院支持。

最终,插足他人婚姻者涉嫌重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对方为军人,则涉嫌破坏军婚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军人配偶而同居或结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由此可见,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通常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仅受道德批判。但若触犯特定法律规定,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其实,婚姻瓦解往往非因第三者,而是配偶自身抗诱惑力不足或婚姻责任感缺失所致。

两种违法的第三者插足情形:

1、当一人已婚却再与他人缔结良缘,或明知对方已婚而仍与其结为连理,此行为构成重婚之罪。

2、明知对方为现役军人配偶而同居,即触犯了破坏军婚的罪行。

两种情形均能依法追诉刑事责任,唯独后者则无法施行。

1、若恋爱遭遇第三者介入,鉴于法律未将其列为准保护关系,此行为不构成违法。保持公平竞争即可。

2、若婚姻遭遇第三者介入,鉴于我国刑法仅对特定身份(如军人)与行为(重婚)有明文规定,故除前述两种情形外,并不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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