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女孩被男上司迷奸致死”更多细节毁三观……

23岁女性遭上级诱奸惨遭不幸,细节揭露令人三观尽毁……

广东那起臭名昭著的“上司迷奸女孩致死”案,大家还记得吗?近期,二审落下帷幕,依法维持原判,罪犯彭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2024年12月末,陈某梅加入一家建筑企业,深受主管彭某的关照。2024年1月23日,39岁的彭某得知陈某梅情场失意,遂生邪念,企图利用职权与其发生关系。正处于试用期的陈某梅,受到彭某掌控转正考核,彭某遂滥用职权。当晚,同事聚餐后,彭某单独邀陈某梅宵夜,再至KTV欢唱,期间陈某梅饮下众多啤酒。

待至深夜两点,彭某携带醉酒的陈某梅抵达公寓,并取出了预先备好的麻醉剂七氟烷。早在2024年,彭某已自感患上性功能障碍,却拒绝就医,反而沉迷迷奸视频以刺激欲望,并购入多种药品意图迷奸女性。彭某将七氟烷浸渍纸巾,置于陈某梅鼻下使其吸入,意图在陈某梅昏迷时行不轨,然因功能障碍未能遂愿。

遗憾的是,陈某梅因七氟烷中毒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不幸离世。正值青春年华,她尚未有机会憧憬美好未来,便遭此横祸。

小梅生前的影像留痕。

针对此事件,我们应对女孩不幸遭遇深表同情,却总有不合时宜的言论,让我们更加意识到女性自我保护的重要性。网友议论纷纷:“若非过量饮酒,何至此?”、“她怎不寻求帮助?”更有甚者恶意揣测其动机。这种对受害者的指责,现实中屡见不鲜。有言道:未历其境,不知其痛。盲目批判者,网络氛围岂能因之蒙尘?

此类言论不堪入目,竟有人对如此清晰的是非黑白发表悖论?不禁令人疑惑,到底怎样的个体,在受害者遭受不幸之际,还能无情地指责受害者。那些提出受害者有罪论者,心中究竟藏有何种心态?

1. 在归因偏差中,活动者与观察者效应尤为显著:行动者倾向于将成就归功于己,将挫折归咎于环境;而旁观者则往往认为成就得益于外界,失败源于个人缺陷。那些秉持“受害者有罪”观念者在审视他人悲剧时,无形中扮演了观察者的角色,自然而然地将祸端归咎于受害者自身,从而发出“她这样穿着,不找她还能找谁”的言论。

2. 公正世界信念认为,在这公正的世界上,人们理应获得其所当得。这种观念,被视为一种根本性的错觉,与基本的归因偏差相关。尽管它是错觉,仍有部分人坚信:受害者之所以受害,必然是因为其过往有过失,认为遭遇不幸是受害者自食其果。

3. 某些人抱持着受害者有罪的观念,可能是出于内心的恐惧。恶性事件令他们心生畏惧,力求与之一刀两断,至少在心理上与之划清界限。他们脑海中形成了看似无懈可击的逻辑:受害者之所以受害,是因为他们的行为,只要我不这样做,便不会遭遇不幸。因此,他们为受害者贴上标签,以此获得一种虚幻的安全感。

4、有些人天生不分场合,总想哗众取宠,展示自己的独特见解。他们提出受害者有罪论,非因其他原因,只为凸显观点之独到。他们幻想自己的尖锐评论将赢得无数膜拜,却不知其愚蠢与对他人的伤害有多深。

无论如何,将受害者归咎的说法不仅对受害者家庭构成二次伤害,更是对犯罪行为的合理化,此论调不应存在。违法行径本身就是错误,我们不应为罪犯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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