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处理方法

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的家庭暴力,应采取何种妥善处理措施。

今日话题聚焦一篇论述如何应对被告长期虐待原告的家暴文章。以下,我将简要阐述处理此类长期家庭暴力案件的方法,期望能为各位朋友提供参考与帮助。

1、针对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之议题,特此进行探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颁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四十条明示:“在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时,应采纳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准则,运用逻辑推理及经验法则进行判断,不宜照搬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若原告出示证据证实受害情况及伤害结果,并指认是被告行为,则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若否认侵权行为却无法提供反证,可推定其为加害者,确认家庭暴力的发生。”综观本案,原告已出示充足证据,证实其伤害系被告造成,而被告未有任何反证,因此,人民法院应依法确认家庭暴力的存在。

2、被告虽具特定身份,却为显著过错一方。

确实,我国婚姻法对离婚设有特定条款,规定军婚中的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必须获得对方同意,除非一方有重大过错。在本案中,被告不仅恶习缠身,如吸烟酗酒,更是对原告实施了长达十年的家庭暴力,显然是过错方。庭审中,审判长亦见证了被告的傲慢与无礼,其在法庭上喧嚣不止,言行放肆,无视法庭纪律。婚姻法虽旨在保护军婚,但不能在明显过错情形下一味偏袒,否则只会纵容被告的恶行,如被告所言:“我行我素,伤害原告易如反掌。”在公众眼中,军人应是纪律严明、和蔼可亲的,若对待弱者如此,如何能捍卫国家利益?因此,被告的身份不应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3、鉴于原被告双方情感已彻底破裂,和解无望,依法应当批准离婚之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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