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继父母与子女关系下,是否同样构成虐待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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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子女的法律联系源于婚姻,若继父母虐待继子女,可根据虐待罪依法惩处。
虐待罪的核心构成要素:
本罪所侵害的,仅限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家庭成员主要涵盖以下四大类别:
1、因婚姻而结缘的最初家庭成员,即夫妇二人。夫妇关系,作为拟制血亲的雏形,奠定了家庭的基础,也为亲子关系的形成提供了前提。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若确立收养关系,便构成家庭的一份子,这种关系既是收养所生,亦因婚姻而联结。
2、基于血缘纽带构建的家庭成员,源于血亲联系,涵盖两大类:一类是直系血亲,如父母、子女、孙子女等,即使分家立业、经济独立,法律地位亦不变;另一类是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等,成家立业且经济独立后,其法律地位随之解除。但若旁系血亲曾抚养他人,如兄姐抚养弟妹,则结婚不丧失原家庭成员资格。
3、因收养而结成的家庭成员,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构成一种法定的拟制血亲关系。
4、现实生活中,常见一种关系,既非收养、血亲,也异于婚姻。譬如甲,孤寡无助,乙丙夫妇见状,便将其纳入家中,自愿承担一种超乎法律赡养义务的关怀。一旦接纳,甲便成为乙丙家庭的一分子。
唯有在血缘、婚姻、收养等关系中取得家庭成员资格,方可成为虐待罪受害者,此乃该行为本质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