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而离婚的财产赔偿法律规定分享

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财产赔偿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分配方案。

探讨当前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财产赔偿法律条文,这一议题无疑吸引了众多读者的关注。近期此话题热度攀升,众多朋友对此充满好奇。鉴于此,小编搜集了相关财产赔偿法律规定,下面与大家一同分享,共同了解。

1. 新修订《婚姻法》及最高法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对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均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

2.《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申请损害赔偿:(一)涉及重婚行为;(二)配偶与他人共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3. 依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离婚过错赔偿涵盖物质与精神两方面损害。

物质损害赔偿,即行为人因过错导致他人受损,须依法补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离婚诉讼中,若过错方(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四种情形)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应赔偿,如家庭暴力导致的医疗、护理、交通等费用。

4. 精神损害赔偿,即因行为人过失造成他人损害,加害方须依法补偿受害方精神损失。在离婚诉讼中,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承受的伤害包括物质及精神两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2月26日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行为侵害隐私或其他公共利益,受害人诉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应受理。该解释还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原则,无过错方可据此要求法院判决赔偿适当的精神抚慰金。

5. 在处理婚姻续存期间家庭财产分配时,应优先保障无过错方与子女的合法权益,但此照顾并非等同于离婚过错赔偿。即使无过错方获得较多财产,亦不应视作赔偿。过错损害赔偿的设立,是基于对无过错方所受损害的补偿,无损害则无赔偿之理。

6.关于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请求,婚姻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均明确了提出主体及具体申请流程。

7.《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作为受害者,无过错方对过错方造成的精神及经济损失,自然拥有索赔的权利。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应为无过错方的配偶。显然,第三者不能作为赔偿责任主体,因其并非离婚诉讼当事人。若无过错方对第三者提起诉讼,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非离婚诉讼范畴。

8. 依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条,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在提起离婚诉讼时,须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单独据此规定提出赔偿请求,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若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未按该条规定提出赔偿,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被告在初审未提赔偿,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调解,调解无果则告知其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显然,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程序甚为严格。对于法院判决不离的案件,当事人的赔偿请求依法亦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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