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缺乏可调解的关键元素是什么呢

家庭暴力调解缺失的关键要素究竟是什么?

关于家庭暴力调解缺失的关键要素,近期成为热议话题。众多朋友对此深感兴趣,故此,小编搜集相关信息,与大家共享,一探究竟。

1. 法庭竟变为施暴者操控受害者的工具。常常见于调解场景:施暴者诘责受害者以维持控制,却拒不接受离婚。受害者渴望通过离婚摆脱暴力,而法院的调解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掌控,助其“借错误获益”。

2. 审判资源遭受不必要的损耗。有基层法院反映,经过调解和好、撤诉或判决不离的案件,当事人六个月至两年内重新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居高不下。

3. 侵害司法公正。在家庭暴力相关的离婚案件中,若调解结案,受害方常因急于逃离暴力而“自愿”放弃财产权益。众多此类案件无奈牺牲受害者权益,既未能保障其财产权,亦无法阻止“分手暴力”的延续,更难以预防施暴者对后续伴侣的侵害。

4.触发了刑事惨案。调解过程不辨是非,无法惩处施暴者,导致家暴循环加剧,愈演愈烈。受害者致残、丧命,或不堪受辱而自尽,此类悲剧屡见不鲜。长期受困于家庭暴力,成为女性采取以暴抗暴的主要诱因。据陕西省女子监狱与省妇联联合调研显示,因婚姻家庭暴力入狱的女性高达171名,其中因长期家暴导致的以暴制暴案件占比高达95.3%(截至2007年4月)。

5.实际上,在我国公安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亦设有相应条款。《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第三十一条明文规定,对于累犯及多次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禁止进行调解处理。除去家庭暴力的特定环境,加害者若屡次伤害他人身体,便列为调解不适用的对象。

6. 调解在常规离婚案件中确有奇效,然而若对涉及家暴案件不区分特性,盲目调解,则不仅难以保障受害者权益,更有可能加剧暴力,甚至触发恶性犯罪。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针对家暴特性,有效遏制暴力,实现案结和平,是待深思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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