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问题专家能否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呢

家庭暴力领域专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证人出庭提供证词呢?

关于家庭暴力问题,专家能否作为证人出庭,成为近期热议话题。众多小伙伴对此充满好奇。为此,小编搜集相关信息,与大家分享,共同了解专家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出庭作证的可行性。

1.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法官指出,司法裁判是依托现有证据推测过往未知的专门行为,这对法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法官虽需具备超常的专业知识、实务技巧、生活经验和社交洞察,却并非无所不能。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面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应指定专业人士鉴定。若无专家证人提供专业知识辅助,法官难以作出准确判断,故应聘请相关专家评估。

2.何为家庭暴力?探讨施暴者与受害者行为模式,受害者面对家暴的常见反应,长期受暴后心理行为的变异,及其极端行为的成因关联。总之,家暴引发的刑事与家庭纠纷案件差异,非法官专业范畴,需依赖家暴专家证人提供专业见解。

3. 然而,启动家暴专家证人参与审判的程序究竟如何?专家证人既与专业鉴定人员相异,亦与一般证人有所区别,其证据分类及证言效力如何界定?家暴专家的证言,与司法精神病鉴定专家类似,多基于主观判断,其排他性是否不及科学鉴定结论,如DNA、指纹等?长期研究家暴的专家在情感上是否可能偏向受害者,证言的中立性与可信度又该如何评估?这些疑问均需深入探究。

4. 在审理婚姻家庭民事案件时,法官得以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其它证据,运用优势证据准则推断家暴情形。相较之下,刑事案件聚焦于保障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及生命权,案件事实需明晰,证据须确凿充分。因此,我倾向于认为,引入家暴专家证人,有助于法官全方位梳理案件细节、明确责任归属,实现对被告人的精准定罪与适当量刑,这是一个值得尝试的途径。

5. 应用法学研究所专家指出,我国刑诉法与司法解释对专家证人制度尚无明确规定。然而,立法往往滞后于实践需求,新法需以实践经验为基石。过去十年间,人民法院为满足司法实践需求,不断创新探索,诸如引入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涉家暴案件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制度,均取得显著成效并被立法采纳。同理,引入专家证人亦为必然。面对家暴等跨学科复杂问题,法官可借鉴国际经验,借助专家证人协助查清事实,确保定罪量刑的公正性。

6.国际上,专家证人出庭程序一般由控辩双方向法庭提出申请启动。控方往往旨在阐述被害人不愿控诉被告重罪或罪行的原因;辩方则通常旨在分析家庭暴力及受害者经历对被告“以暴制暴”行为的影响,包括其心理和行为是否合理,对死亡威胁的恐惧是否切实,以及其出于生存本能的杀人行为是否符合“理性人”标准等问题。

7. 专家证人需具备丰富的反家暴实操经验,仅有理论而无实际接触受暴者,不论学历高低、著作多寡,均不符合作证资格。在法律层面,专家证人与一般证人地位等同,须亲自出庭,接受法庭资质审核及证言质询。

8.众多刑事法官对专家证人的中立性提出质疑,然而,这并非实质性问题。专家证言虽冠以“专家”之名,却缺乏DNA、指纹鉴定等证据的排他性。专家证言的采纳与否,全权取决于法官。法官既可全盘接受,亦可有所取舍。若法官根据常识与逻辑判断,认为专家因同情受暴人丧失中立,可完全不接受其证言。

9.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指出,我国法律并未对专家证人出庭提供明确依据。在英美法系中,专家证人定义为具备科学技术或专业知识,能辅助事实裁定者解读证据或对争议事实作出判断的证人。其诉讼地位为证人,其法庭陈述构成证人证言。相较之下,我国刑诉法中的证人特指了解案件情况者,其陈述即为证人证言。故引入专家证人可能引起证人制度的混乱。专家证人制度与“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有异,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等可申请该类人员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专业看法,确立了我国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该制度涵盖鉴定人及辅助控辩双方质证者,而出庭目的在于提供专业协助。然而,“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法庭陈述并不属于法定证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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